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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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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218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78号)精神。现就江北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为统揽,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以构建完善政策体系为关键,以坚持落地见效为原则,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中央、市级财政投入及我区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农户家庭农场从无到有,并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发展都市休闲农业田园综合体;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总数50%以上;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占比达到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发挥扶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多元融合、智谋规模、利益分享、提高质量的引导作用,强化扶持政策的集成配套,着力构建完善政策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量质并重发展农户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到2020年,农户家庭农场从无到有,数量达到2-3家。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种植规模,发展适度规模种植大户。鼓励和支持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种植大户按照家庭经营、一业为主、规模适度、集约生产的要求成立农户家庭农场。

——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实施动态监测,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到202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0家以上。

——做优做强农业企业。重点扶持观音桥市场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等流通企业和重庆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城茶业有限公司、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等生产加工企业。结合五宝主题小镇建设,3年内新培育3-5家都市休闲农业田园综合体或农业企业,发展精品蔬菜、水果、花卉苗木和休闲体验农业,走农旅融合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路子。

——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政府扶持、村为主体、因地制宜、示范带动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三变改革,整合投入发展特色产业,盘活利用闲置资源,承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源禀赋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依法组建股份合作社、股份公司,加快打造一批有实力、有责任、有信誉、有管理经验的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到2020年,全区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50%的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收入超过5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提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生产生活能力不断提升,村级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不断增加。

——引导主体多元融合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和品牌、进行联合营销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销售、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探索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推动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和电子商务应用。发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所有制经济,促进融合发展。

——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资产入股、订单农业,就业帮扶等多种形式构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三变改革,实施合股联营,推广保底收益+效益分红等模式,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推进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贫困户的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二、主要政策

(四)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对不同经营主体,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推荐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工作。以服务为导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将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按规定优先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和维护。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将财政补助给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发展类、扶持类资金等,量化为所涉村集体和农民股份,享有分红权利。(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等)

(五)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乡村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工程,符合《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且符合税法规定,落实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从事乡村旅游业、现代流通业和社会服务业,符合《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且符合税法规定的,落实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从事农业特色种植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符合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属权属,按规定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六)用好用活土地利用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鼓励利用非耕地建设农业设施。单列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专项指标,保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等用地。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功能,鼓励承包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农民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平等保护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支持通过合同鉴证、交易鉴证形式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证金制度,坚决防止农地非农化。(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七)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整合力度。创新农村小微型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机制,对点多面广、财政补助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林水利项目等,需要受益对象投劳投资、不需要专业队伍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不强制实行招投标制,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加强管理。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服务站点等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合作社等)

(八)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加大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力度,鼓励各区县对农业担保贷款用于发展特色产业的,给予一定担保费用补贴。引导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力度。按规定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等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按规定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严格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九)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乡镇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基本险+附加险组合保险。按规定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保险+期货、贷款保证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工作。推进保险资金支农融资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支农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十)积极推展营销市场。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立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中国农交会、西部农交会等产销对接会,开展农超、农社、农企、农校对接等活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品一标、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利用12316信息平台,定向推送农产品价格信息。用好渝农汇等微信公众号,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对外贸易洽谈会、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拓展国外市场。(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供销合作社等)

(十一)强化经营主体人才支撑。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深入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推行农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到市新型职业农民孵化基地参加培训,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人以上。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办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等)

(十二)引导各类资源要素聚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到乡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挂职、兼职、创新创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资产、资金、技术、其他特殊资源等要素资源合股组建股份合作社、股份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经营,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照依法资源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社会资本、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引导科研院所、科技推广单位等在信息咨询、产业规划、宣传策划等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供销合作社等)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两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摆在重要位置抓紧落实,梳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农业部门要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和金融部门要通过补贴、保险等政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物流设施、农业水利设施、生产设施等。(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十四)做好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做好服务工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进行适时监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严格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运用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财政专项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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