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方案(试行)》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有效盘活农村宅基地,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结构布局,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扎实推进江北区农村住房风貌改造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鼓励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退出原则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一户一宅、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农村宅基地补偿激励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
二、申请条件
在农村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中,对无人居住又不愿改造改建的房屋,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农户可申请有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等实际使用的土地。
(一)房屋坐落于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外;
(二)户主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拆除在本村的所有房屋,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等实际使用的土地;
(三)户主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书面承诺不再回村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四)户主在城镇有其他固定住所(必须提供户主本人城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三、退出补偿标准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拆除房屋并给予相应补偿。退出户人口数按照该户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为准,农村户籍人口3人及以下的农户,给予10万元补偿;农村户籍人口4人户及以上的农户,给予13万元补偿。
若后期进行征地开发,该户不再享受住房及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补偿,其他安置以相关国家安置政策为准。
四、退出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户自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指标由村集体收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退出宅基地复垦时,可以本着“集约高效、因地制宜”原则,有序地对相毗邻的空闲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加以复垦,经复垦验收形成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要求统筹使用。所得收益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结算。
(二)退出的宅基地为该社的公地,权属归社集体所有,未经社集体经济组织授权退出的农户不得实际占有、使用,也不得干涉其他个人或组织依法使用。
(三)鼓励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节约宅基地,将宅基地退出结余指标集中使用,优先用于都市休闲产业、乡村旅游等乡村振兴用地,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四)已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含家庭成员),无论何种原因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需向村集体交纳有偿使用费后方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标准参照再次申请时所在镇上一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平均价执行,同时不低于退出补偿金额的1.3倍。村集体应将原退出补偿金额上缴财政。
如本户新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其他农村居所或未享受过有偿退出宅基地政策的,批准使用宅基地面积与人均使用宅基地面积累计数之间的差额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五)退出的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五、退出程序
有意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格式文本全区统一),经村民小组初核,报村民委员会核查登记,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台账。
(一)自愿申请
1. 填写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需户主及全体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2. 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及房屋权属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出具户主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再回村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的承诺书;
4. 提供户主本人城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村组核查
1. 村民小组对农户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
2. 村民委员会核实农户意愿及资料,建立退出台账。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专业技术机构会同村组,对农户自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形成退出宅基地数据报告。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出宅基地台账。
(四)公示与实施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名单(含退出人口、宅基地面积等相关信息),由村集体在村、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组与农户完善协议并组织实施。
(五)资金拨付
房屋拆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费。
六、其他
(一)宅基地退出费用(含测绘、补偿、农房拆除、复垦等)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退出户人数按《关于开展农村住房风貌改造工作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江北委乡振组办〔2019〕26号)印发之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人数确定。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方案由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