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监理〔2020〕31-1号
被处理单位:欧阳应娇(原江北区杨珺竹摄影工作室经营者,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0号2幢***11),身份证号53210XXXXXX01X,住址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环城东路498号附**号,联系电话136********4。
2020年4月9日至13日,陈雷、赵宇、孙陶敏、昌欢四名劳动者到我局投诉江北区杨珺竹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杨珺竹工作室)未支付劳动报酬案。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经调查,江北区杨珺竹摄影工作室(成立日期2019年5月29日,经营者欧阳应娇,于2020年5月27日注销),陈雷、赵宇、孙陶敏、昌欢四名劳动者为杨珺竹工作室员工,2019年春节放假前孙陶敏、昌欢已离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陈雷、赵宇在家待复工。工资支付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计算陈雷、赵宇的工资标准是1200元加提成,其实际收入未达到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杨珺竹工作室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份期间尚欠劳动者孙陶敏的工资共计4894元,欠昌欢的工资共计2413元;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3份期间尚欠劳动者陈雷的工资共计5624元,欠赵宇的工资共计6018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工资表》、《工资转账的银行流水》、《重庆市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杨珺竹、财务人员徐娜和投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依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欧阳应娇(原江北区杨珺竹摄影工作室经营者)收到本文书之日起7日内足额支付下列员工工资:
孙陶敏(身份证500XXXXX085)的工资4894元。
昌欢(身份证500XXXXXX402)的工资2413元。
陈雷(身份证500XXXXXX820)的工资5624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