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兮欣选(重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劳动者杨娟向投诉子兮欣选(重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江人社监理催告【2021】75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起的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足额支付劳动者杨娟的工资72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作出本行政处理催告书后,你单位经营地已关门无人上班;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公司负责人张军不接听电话或短信通知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文书;又通过投诉人杨娟提供的《劳动和解协议书》中确认的文书到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