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监理催告﹝2021﹞75号
子兮欣选(重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劳动者杨娟向投诉子兮欣选(重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案。2021年8月17日,我局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江人社监理[2021]75号),于同年8月24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起的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足额支付劳动者杨娟的工资72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