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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5XA/2021-0012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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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监2021﹞75


子兮欣选(重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167日,劳动者杨娟向投诉子兮欣选(重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案2021817日,我局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决定书》人社监[2021]75),于同年824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该行政处决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催告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起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足额支付劳动者杨娟的工资72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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