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监理催告﹝2020﹞31-1号
欧阳应娇(原江北区杨珺竹摄影工作室经营者):
关于陈雷、赵宇、孙陶敏、昌欢四名劳动者投诉江北区杨珺竹摄影工作室未支付劳动报酬案,我局已于2021年11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江人社监理[2020]31-1号),并于同年11月15日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你单位后,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要求你单位在送达本催告书起的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足额支付孙陶敏的工资4894元,昌欢的工资2413元,陈雷的工资5624元,赵宇的工资60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催告书送达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次日起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