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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4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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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香,女,4224**********7422,经调查,你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重庆市江领取失业保险金,2022年2月在成都市新都区参保就业。你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666.2元,其中失业金6240元,代缴医保费2376.2元,节日慰问费50元,且经通知拒不退还不应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限你在5个工作日内,将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8666.2元(捌仟陆佰陆拾陆元贰角)退回失业保险基金账户(户名:重庆市江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账号:110251682992,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建东支行,备注: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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