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已至,暑未消。根据气象预测,即日起至8月底,我市以晴热天气为主。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温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的要求,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示如下:
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气温,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岗位人员的关心关爱,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药品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综合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在工资分配中向一线、艰苦室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室外工作劳动者应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切实加强自我防护,自觉服从企业用工管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如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区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电话:023-67860267)。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