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出现持续高温天气,部分时段气温达40℃以上。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控制职业伤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高温天气依法用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作业时间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用工)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用工)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用工)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完善降温防暑工作措施
各用人(用工)单位要结合生产特点和实际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针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可能出现的中暑、急性日晒伤和热射病等问题,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各用人(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
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
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三、落实高温天气期间待遇
用人(用工)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四、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关注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清洁工等户外劳动者群体,强化新就业形态驿站服务功能,免费提供避暑休憩空间,确保空调、风扇、饮水设备和应急药箱等设施完好可用。各用人(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防晒衣帽、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防暑用品,有效改善新业态劳动者高温作业条件。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切实加强自我防护,自觉服从企业用工管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如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区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电话:023-67860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