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
2、按规定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年两以上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人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3、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2020年6月1日后仍处于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组织在本企业工作且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4、通过东西部劳务扶贫协作转移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我市贫困人员。
(二)补贴条件
以“以工代训”方式开展职业培训
(三)补贴标准
1、5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当年内同一人员各类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3000元,当年内同一中小微型企业各类以工代训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各类以工代训补贴;
3、中小微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4、转移到山东以工代训补贴100元/人·天,最长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