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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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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并责令整改的制度。

第三条  局法制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四条  定期通报下列行政执法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3.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即时通报。

第六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当书面制发《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通知有关科室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  被通报科室、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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