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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实施层级  | 
 实施主体  | 
 检查方式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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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应建义务的责任主体的行政检查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是否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补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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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就投入使用 ;是否按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是否更改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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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否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是否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是否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是否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是否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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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建设、维护、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是否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是否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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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  | 
 是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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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要求条件; 防护设备出厂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编码、设置铭牌等; 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 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是否履行产品维修责任。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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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  | 
 是否按规范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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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机构是否按规范出具审查意见,是否存在漏审、误审或虚假审查行为。  | 
 市、区县  | 
 市、区县国防动员办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2018年修订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