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人民防空规章制度、拟制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拟订本区人民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协调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参与编制地下空间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3.负责区级人民防空指挥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本区人民防空指挥网及其应用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4.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大数据和智能化建设。
5.负责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街、镇战时人口疏散及接收安置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设台单位开展维护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及发放工作。
7.负责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规定负责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依法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赔偿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8.负责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平战转换。
9.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参与组织编制本区重要经济目标目录;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编制防护方案和防护措施;参与监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对本区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组织指导指挥疏散、掩蔽、救援、消除空袭后果等实战化训练演练,参加军队组织的相关重大演训活动;组织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检验评估;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和训练,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
11.组织开展本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及学术交流。
12.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人民防空经费计划、管理和使用。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3.指导区人民防空应急指挥所、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和驻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14.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战时职责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动。
1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