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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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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知发〔20248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的金融资源优势,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高效益打造我区知识产权金融体系,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44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知发〔202228号)要求,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而建立的一种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合作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以专利、商标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在产生风险损失时按规定给予合作贷款银行一定的资金补偿。该风险补偿资金由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牵头管理。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总额1000万元,由江北区政府从财政资金中筹集安排。

第四条合作贷款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对象应为:运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共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包括: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及合作协议;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审议制定资金管理人考核办法、委托管理协议等,加强对资金管理人的工作绩效考核。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引导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行业,监督核实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和实施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深化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的相关动议;管理质押融资日常工作,督导资金管理人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

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江北区金融办负责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六条资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运营。资金管理人应当拥有具备科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服务能力的团队和人员。

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1.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负责该资金的日常运作,并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将风险补偿资金存入资金存放银行专用账户;

2.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3.建立并维护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库;

4.会同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办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5.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6.按要求向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提交资金季度和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在资金存放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从事、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抵押和担保、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等。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以后年度存续可根据资金存放银行综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资金存放银行、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由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共同合议确定后报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选定。江北区知识产权局与资金管理人、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须制定符合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补充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下设的二级子账户,用于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贷款银行及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两种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单笔500万以下的按实际本金损失额度不高于30%的部分给予风险补偿,500万及以上的按实际本金损失额度的不高于20%的部分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补偿金额不高于150万元,其余由合作贷款银行与合作保险(担保)机构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担。一个年度内风险补偿资金对同一企业的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合作贷款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时,当单家合作贷款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已经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逾期15天以上的贷款总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5%时,由资金管理人发出通知予以警示,该合作银行应该审慎新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加强贷后管理。当单家合作贷款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已经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逾期15天以上的贷款总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8%时,由资金管理人征得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发出通知要求该合作贷款银行中止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在中止通知发出前,已经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和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应当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合作贷款银行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按不低于40%的部分给予风险分担,并为合作贷款银行提供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在贷款期间的风险监控,协助合作贷款银行对风险发生后的质权进行处置,协助开展不良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

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合规经营,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2.承诺按照对合作担保机构的要求,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第三方担保。

第十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出现风险补偿合作贷款银行退出的情况,可按规定增补新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贷款银行。

第四章资金补偿

第十六条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人,共同核实贷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贷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当贷款企业贷款逾期60天以上,由合作贷款银行向资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资金管理人核实,报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同意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比例补偿合作贷款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资金实施补偿后,由合作贷款银行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由合作贷款银行在30天内,将质物处置和追偿所得资金按照获得补偿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当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600万以上(含600万)时,应立即暂停新增风险补偿业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会同资金管理人、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协商对策,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暂停期间,已开展但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五章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资金管理人、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请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资格,并通告相关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贷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人对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每半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资金在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余额返还出资人。

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人、资金存放银行、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合谋骗取、挪用、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本区行政规划区域内。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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