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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2-00030
  • [ 发文字号 ]
  • 江司文〔2022〕17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7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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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52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2217号),为保证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现就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二)区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52号令,以下简称352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22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全面清理以352号令和17号文件中已废止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修改的政府规章为依据的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市级文件废止或修改的,区级规范性文件根据区级情况提出予以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四、清理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2022315日前)。

各清理单位要依职责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逐个提出清理意见,汇总清理情况,于3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相关清理表格(样表见附件1)纸质文件交至区司法局1415办公室传娜处,电子文件通过“区协同办公平台”中的“日常办公”栏目发送至区司法局的传娜“内部消息”邮箱内(注意请用邮箱内的附件功能传输,勿把电子文件粘贴进文本框内)。逾期未报送视为无相关文件。

第二阶段后续处置(202241日前)。

各街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以及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程序。

(一)对拟修改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完成修改、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印发后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准备材料,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市政府备案,各起草部门应及时在区政府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公示。

(二)对于废止的各街镇、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行政办公会审议决定,自行发文宣布废止,并在区政府网站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向社会公示,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准备材料,报送区政府备案。

(三)对拟修改的街镇、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完成修改后,经单位行政办公会审定重新发文并废止旧文件,在区政府网站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向社会公示,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准备材料,报送区政府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不能以“打补丁”形式修改,必须以新制发文件方式修改。

(五)各单位在废止和修订规范性文件后,应及时在区政府网站上废止旧文件,具体操作详见江司文〔202043号和江司文〔202054号文件。

(六)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工作在202241日前完成,并将后续处置工作情况报送区司法局(无处置文件的单位无需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重视此次清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确保清理实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标准进行对照梳理,查找出引用市级已废止或已修改文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情形按要求予以处置。

(三)做好后续处置。各单位要根据清理结果及时按程序更新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和报送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清理处置任务、清理结果存在错漏的,由单位自行负责。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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