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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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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1
江北区公共法律服务指南(2023年)
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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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共法律服务简介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供全体人民平等享有的公共法律产品和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力度,是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无需承担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关于法律援助的详细规定见网址:

http://www.cqjb.gov.cn/bm/qsfj_71919/zwgk_73798/jczwgk/ggflfwlyxxgk/Zxcxsbfwu/202308/t20230804_12216345.html

           

第三部分   人民调解服务

一、人民调解简介

人民调解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三、江北区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目前,我区在各街镇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还设立了以下17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即:

调委会名称

联系电话

江北区商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702515

江北区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857927

江北区劳动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700839

江北区建筑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004990

江北区文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706754

江北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626892

江北区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601905

江北区妇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993039

江北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5723019917

江北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659517

江北区拘留所被拘留人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86911575

江北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027547

江北区城市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531925

江北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737255

江北区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88305050

江北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631148

江北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23-67020935

        第四部分   律师服务


一、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服务为有偿服务。律师服务的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江北区律师事务所名录详见网址:

http://www.cqjb.gov.cn/bm/qsfj_71919/zwgk_73798/jczwgk/ggflfwlyxxgk/Zxcxsbfwu/202107/t20210706_9454025.html

          第五部分基层法律服务


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

基层法律服务为有偿服务。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执业区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规定范围内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江北区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录(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律所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1号五江花园218-4

023-67998816

2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号附11

023-67991910

3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0号天宇大厦15-8

023-67712409

4

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七村189-3

023-66194060

5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韵路47号附17

023-67581577

6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美全22世纪B17号商铺

023-67020568

7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安路1号附5

13623629797

第六部分   公证服务

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服务为有偿服务。

二、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江北公证处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实施绿色继承免费为80岁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免费办理小额财产领取及保管公证等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三、江北区现有公证处名录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重庆市中信公证处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金观音广场中冶大厦3

023-67866124

023-67856516

           第七部分   司法鉴定服务

一、司法鉴定简介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服务为有偿服务。

    二、江北区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名录(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业务范围

联系电话

1

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君豪大饭店B栋商务楼22

法医临床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

023-67089857

2

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5号中信银行大厦196

痕迹鉴定,文书鉴定

023-67634192

023-67632258

3

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8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023-67867492

023-86715032

4

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332-12.13.15.16

法医临床鉴定

023-67687662

5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金紫山10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51

法医精神病鉴定

023-67511700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

微量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023-67721165

          第八部分    法律咨询服务


江北区司法局通过多种途径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详见网址:

                                                

http://www.cqjb.gov.cn/bm/qsfj_71919/zwgk_73798/jczwgk/ggflfwlyxxgk/Zxcxsbfwu/202312/t20231221_12731173.html



第九部分    法治宣传服务


       一、关于法治宣传

法治宣传工作是全民普法守法和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江北区司法局充分发挥媒体传播作用和优势,有效搭建起电视说法、报纸释法、网上学法、短信送法等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媒体普法平台,提高了法律宣传的主动性、互动性和生动性。

二、普法网络平台

网站名称

网址

智慧普法平台(全国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pub/sfbzhfx/index.html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

http://www.12377.cn

中国禁毒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禁毒基金会)

http://www.nncc626.com

法制网(法治日报主办)

http://www.legaldaily.com.cn/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主办)

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正义网(检察日报社主办)

http://www.jcrb.com

中国律师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

http://www.acla.org.cn/home/toPage

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法学会主管)

http://www.mzyfz.com/

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

http://www.12348.gov.cn/#/homepage

中国公证网(中国公证协会主办)

http://www.chinanotary.org.cn/

三、普法二维码

中国普法微信              中国普法微博

                                 

         第十部分    行政复议


(本部分以20241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为基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加盖公司印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比如处罚决定书。

(四)其他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部分   仲裁服务


一、仲裁简介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在重庆市唯一的仲裁组织。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制度。

二、重庆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经济贸易、房地产、工程建筑、技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保险、投资融资、海事海商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重庆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电话、传真023-6363835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幢,邮编:401121

网址:http://www.cqac.org.cn/


                                                

重庆仲裁微信公众平台

              第十二部分    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

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广大法律工作者应尽的职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受理群众投诉。

二、投诉电话

1、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业务投诉电话:023-67757288

2、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业务,投诉电话:023-6785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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