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投诉受理和其他公共服务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
日期:2021-11-04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0号)要求,市司法局牵头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政府职转办同意,现将我市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01021日         

附件

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学校

2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