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游飞翥,男,55岁,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5102211969****701X,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8993。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对游飞翥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与崔*宽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指派游飞翥律师作为崔*宽之子崔*伟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辩护人,律师费为65万元。崔*宽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2月4日分别向游飞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65万元、100万元、230万元。崔*宽向游飞翥个人转账的65万元已经交到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13日,崔*宽与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崔*宽仍委托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为崔*伟等人提供辩护等法律服务,律师费为150万元。其中,崔*宽向游飞翥个人转账的330万元中的150万元为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另外150万元系其委托支付给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王*琼律师,30万元系其委托支付给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张*中律师。
游飞翥收取崔*宽150万元律师费后未将上述款项交到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也未向崔*宽开具有效收费凭证,其行为存在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向游飞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游飞翥于2024年8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理由,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举行公开听证会。游飞翥未按时到场参加听证会,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在听证过程中收到了其邮寄的书面申辩材料,其中包含延期听证申请,因其未在举行听证3日前书面申请延期,且不具有正当的延期理由,听证主持人在等待30分钟后依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听证程序。经复核,本机关认为游飞翥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游飞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游飞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私自收费金额以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游飞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执业律师游飞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执业五个月(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2.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