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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4-0000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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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唐明照,男,55岁,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5131011969****0318,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8314。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对唐明照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唐明照在律师执业期间于2023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傅*娟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傅*娟交办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费用合计陆万元整。先交叁万元整,余款在2023年12月3日补齐。收款人承诺从罗*被羁押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罗*的取保候审。如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上述目的,则在3日内无条件退还全款。备注:该费用从王*的微信转账到张*廷的微信内”。后傅*娟向王*微信账户(唐明照指定收款账户)转账共计6万元。

同时查明傅*娟与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之间并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唐明照出具的《收条》中约定收取的6万元取保候审费用未交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唐明照也未向傅*娟开具有效收费凭证。以上事实有《收条》、傅*娟向王*微信账户转账截图、《唐明照调查笔录(电话)》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向唐明照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唐明照于2024年9月25日表明已收到相关文书,且认可行政处罚,不申请听证。

对唐明照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唐明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私自收费金额以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执业律师唐明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执业三个月;2.罚款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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