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2C,负责人:张*。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所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5日,因你所提供的债事类非诉法律服务产生大量当事人投诉,本机关对你所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要求你所提供当事人名单,本机关根据你所提供的名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回访。因当事人将电话卡托管给你所,你所债事类非诉法律服务负责人李*锋指示工作人员多次冒充当事人接听电话,对回访中询问服务情况的问题均回答满意。你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司法行政部门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投诉信》、“管理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本机关对叶*、姚*以及你所负责人张*的《调查笔录》、你所《关于经营存在违规问题的汇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所涉嫌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所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所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相关证据,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渝司发〔2023〕46号),你所多次实施弄虚作假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停业整顿六个月;2.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所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