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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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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张林,男,45岁,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108111983****9098,住重庆市江北区中冶重庆早晨,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3690。

本机关于 2024年7月29日对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给予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6个月(自2024年10月26日起)、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林作为律所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由《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张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林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张林作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被处罚,鉴于张林积极配合调查,深刻反省并整改,现决定对张林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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