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蒋军旗,男,48岁,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510228********5894,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4679。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对蒋军旗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蒋军旗在律师执业期间于2023年5月22日,通过微信接受罗*文转账5000元,收费时未明确约定5000元包含的具体内容,仅告知“所里办手续需要”。2024年4月,蒋军旗代理罗*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重庆**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24)渝0105民初23738号),2024年8月缴纳了该案诉讼费3881.03元。综上,蒋军旗共计私自收费5000元,查实获取违法所得1118.97元。
以上事实有罗*文与蒋军旗微信聊天记录、诉讼费缴纳凭证、蒋军旗调查笔录、罗*文调查笔录、工作人员与陈*法官网上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向蒋军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蒋军旗于2024年7月2日表明已收到相关文书,且认可行政处罚,不再进行陈述、申辩。
对蒋军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蒋军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私自收费金额以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6项,本机关决定对执业律师蒋军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18.97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捌元玖角柒分)。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