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不同单位职能职责、经济活动规模、管理使用支配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依据全面监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区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街、镇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重点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四条 区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
A类:重要经济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承担重要经济管理或社会管理职能、资金量大、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街、镇党政领导干部;区委直接管理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B类:一般经济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掌握一定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使用财政资金量不大、下属单位少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
C类: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行政办公,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
第五条 分类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A类审计对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重要经济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街镇党政领导干部在五年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三年任期内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B类审计对象: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基础上,任期内原则上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C类审计对象:采取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或对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事项进行审查。
第六条 审计对象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性质、职能、资金规模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审计对象的管理类别。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