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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840/2025-0000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审发〔2024〕16号
  • [ 主题分类 ]
  • 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审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2
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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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审计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

                                        20241115

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

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

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重庆市审计局相关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入围重庆市审计局框架协议入围名单,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原则

第四条必要性原则。所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应当是为了满足审计项目的特殊需要,弥补本单位审计人员力量的不足,且不得替代本单位审计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资质胜任原则。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其派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独立性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关系。若中介机构曾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对该单位的审计项目。

三、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程序

第七条严格执行“管用分离”原则。

第八条由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需求,包括所需的专业领域、人数、预计工作时间等,并填写《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申请表》,并将《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人员选取方案》作为附件报批。

第九条 申请表需经申请科室负责人、申请科室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依次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上按需求进行选取,选取过程由局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条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需满足申请科室用人需求;

2.需满足回避需求;

3.原则上按价格由低到高选择,并符合市局内审处相关要求

4.原则上同一中介机构同一年度不得重复选取。

5.选择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择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第十一条 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需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标准合同格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工作要求、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人员选定后,由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根据审计项目的总体计划和要求,合理安排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度。

第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应当对中介机构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指导,及时解答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其工作方向和方法符合审计要求。

第十四条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应当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检查其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时长、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并填写《社会审计人员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人员原则上仅参与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部分,只负责现场实施中的审计取证记录撰写。审计组不得要求中介机构人员撰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等其他审计文书;不得安排中介机构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单独实施审计取证或者外部调查,以及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撰写的审计记录应当经过审计组的审核,确保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五、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合同约定,导致审计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本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扣减服务费用、解除合同、追究赔偿责任等措施。

第十九条 本单位审计人员在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审计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作废。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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