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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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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19349)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147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的收集、整理由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公示材料的审核,审核完成后主动向宣教信息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由宣教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执法信息在区政务网站公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系统“两微”平台(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做到高效便民。

第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四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开信息范围包括: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三)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

(四)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等场所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第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条  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执法文书模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和执法规范用语,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制定生态环境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在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七条  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本系统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八条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形成案卷,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第十条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案卷内的音视频资料,应做好编号,文字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第十三条  在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  明确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目标科作为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作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保证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要采取聘用法律顾问的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根据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涉案金额、执法层级、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五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和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目标科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的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九条  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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