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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3-0027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环发〔2023〕4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6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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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推动我区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切实加强执法力量配备,依据《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制定了江北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

                               2023727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江北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暂行)》、《江北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暂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局机关科室、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我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

第三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的,局办公室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投诉电话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局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局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局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并责令整改的制度。

第三条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四条 定期通报下列行政执法问题: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即时通报。

第六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当书面制发《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通知有关科室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 被通报科室、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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