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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3-00372
  • [ 发文字号 ]
  • 江环执法罚字〔2023〕3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5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
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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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022719740212****

营业执照注册号:92500233MA61B1YP2M

注册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环路83号附1410-6-22(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919日,谭**经营的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在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租赁重庆劲豪油脂有限公司场地(中天大桥混凝土骨料仓后)场地堆放的砂石未按规定覆盖,现场检查时堆场未作业,属环境违法行为。

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9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919日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3922日对谭**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926日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谭**身份证复印件;

7.场地出租协议;

8.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 55号)。

证据1-4证明谭**经营的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堆放的砂石未按规定覆盖的违法事实;证据5-7证明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20231115日,执法人员向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55号),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理由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立即停按规定覆盖砂石。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

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结合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管理要求、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程度、改正情况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决定对谭**(忠县旺捷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4581.2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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