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随悬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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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6日夜间,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擅自施工,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监测;2023年9月1日,我队收到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江环(监)字[2023]第ZF066号检测报告显示:该项目N1点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分别超标10分贝、7.3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 2023年9月5日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2023年9月5日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承建重庆市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施工分包合同文件复印件;3. 2023年9月5日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人钱**身份证复印件;4. 2023年9月5日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钱**出具的委托书。
证据1-4证明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重庆市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5. 案件来源(夜间投诉单202308270005);6. 2023年8月26日夜间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视听资料;7.2023年8月27日对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钱**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8.2023年8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江环(监)字[2023]第ZF066号监测报告;9.2023年9月5日对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钱**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9证明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10.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50 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51 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51 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 50号)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 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 50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东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950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