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8HH0B4J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石马坝社区苹果园小区9栋1楼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日夜间,该单位在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玉带山站项目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附近有名门山庄小区。该项目总承建单位是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单位是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北区环境监测站2023年11月14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第ZF107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分别超16分贝、20.3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总承建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3.被调查人杨**的身份证复印件;4.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被调查人杨**出具的委托书;5.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项目批复文件(渝发改交通【2020】1525号)。
证据1-5由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杨**于2023年11月16日提供,证明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玉带山站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执法人员提供的2023年11月1日夜间投诉情况说明;7.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8.我队制作的 2023年11月1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9.2023年11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第ZF107号;10.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1.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杨**2023年11月1日提供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渝住建夜证(市管)【2023】483号。
证据6-11证明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噪声敏感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2. 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复查)笔录。证明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整改。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4.2023年11月20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69号)和2023年11月27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70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1月20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69 号), 2023年11月28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70号)。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6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70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广元顺得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