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负责人:应锡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9LYB0N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2号3幢名义层1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8月3日,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江北区港城园区永腾工业园的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所有的3台叉车尾气进行检测。2023年8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308003)显示,机械VIN码为180385319叉车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3.98m-1,限值为0.80m-1,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报告(JSRL-CQJB-202308004)显示,机械VIN码为140146194叉车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0.69m-1,限值为0.50m-1,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报告(JSRL-CQJB-202308005)显示,机械VIN码为70574592叉车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1.07m-1,限值为0.50m-1,检测结果不合格,属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3日,我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8月4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JSRL-CQJB-202308003、JSRL-CQJB-202308004、JSRL-CQJB-202308005);
3.2023年9月13日,我队对豆**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9月13日,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3年9月13日,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23年9月13日,豆**提供的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3年9月13日,豆**提供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
8.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71号);
证据1-3证明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叉车尾气超标的违法事实;证据4-7证明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71号),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叉车尾气达标排放。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超标因子个数、废气类别、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程度、改正情况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决定对重庆讯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68.7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