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营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BGME5C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雅宁街西二里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16日夜间,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重庆市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附近有可乐小镇小区。江北区环境监测站2023年10月2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第ZF091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分别超标19分贝、14.5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总承建单位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3.被调查人陈**身份证复印件;4. 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身份证复印件,5.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陈**出具的委托书;6.施工许可证.
证据1-6由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于2023年11月1日提供,证明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重庆市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案件来源(执法人员提供2023年10月16日夜间施工投诉情况说明);8.2023年10月16日对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 2023年10月16日夜间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视听资料;10.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江环(监)字[2023]第ZF091号监测报告;11.2023年11月1日对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2. 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2023年11月1日提供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渝住建夜证(江北)【2023】087号。
证据6-12证明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13. 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复查)笔录。证明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5. 2023年11月8 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67号)和2023年11月15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68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1月9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3〕67号)和2023年11月16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68号),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广西营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