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4-00050
  • [ 发文字号 ]
  • 江环执法罚字〔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4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2024-03-14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单位: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MA66BRAP5P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梧桐水街96号附1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129日夜间,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在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玉带山站项目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附近有名门山庄小区。江北区环境监测站20231215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ZF136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分别超8分贝、12.4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3.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与总承建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4.被调查人晏**的身份证复印件;5.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晏**出具的委托书;6.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项目批复文件(渝发改交通【20201525号)。

证据1-6由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晏**于20231218日提供,证明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是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玉带山站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

  7.案件来源(夜间投诉单202312090096);8.20231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9.我队制作的 2023129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0.20231215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ZF136号;11.20231218日执法人员对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晏**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11证明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2.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0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06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413日,执法人员向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05号), 2024112日,执法人员向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06号),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05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06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理由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荣县银博物流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玖佰伍拾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