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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4-00060
  • [ 发文字号 ]
  • 江环执法罚字〔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2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日期: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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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4TJ34X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万年路148114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1224日夜间,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观音桥18亩地块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泥水工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地址位于江北区观音桥组团J分区J38-2地块(江北区大兴村),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有平安摩卡小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112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ZF137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分别超标14分贝、22.9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 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重庆观音桥18亩地块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泥水工程项目合同;3. 被调查人白**的身份证复印件;4. 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白**出具的委托书;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均由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白**于2024125日提供,证明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是重庆观音桥18亩地块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泥水工程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7. 我队提供的20231224日夜间投诉单;8. 我队制作的20231224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9. 20241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0. 2024112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ZF137号};11.20231224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7-11证明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观音桥18亩地块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泥水工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22024130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4.我队 202437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1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 14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437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13号,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理由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吉华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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