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阿波罗港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晓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36483B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港城中路38号
我队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8号的重庆阿波罗港城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烘烤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烘烤车间窗户未密闭且安装有向外排气的排风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5日,我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7月25日,我队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4年7月26日,我队对李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 2024年7月26日,李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5.2024年7月26日,李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 2024年7月26日,李成*提供的本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2024年7月26日,李成*提供的房产证明复印件;8.2024年7月26日,李成*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9.2024年7月26日,李成*提供的产品规格书复印件;10.2024年7月26日,李成*提供的漆料收、发明细报表复印件;11.2024年8月30日,我队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13.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4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67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1.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1),主要依据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管理要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4),主要依据为现勘及视频;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为查询执法台账未见记录;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要依据为复查现勘;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要依据为营业执照;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主要依据为2021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84125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