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郭*
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
单位及职务:四川金三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江中学排洪箱涵迁改工程项目环保负责人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号*幢*单元**
我队于2024年8月13日,对四川金三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四川金三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北区承建的望江中学排洪箱涵迁改工程工地正在施工作业,现场无洒水、喷淋控尘降尘措施。你是该公司该项目环保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 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4年8月14日,我队对郭*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 2024年8月14日,郭*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2024年8月14日,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6. 2024年8月14日,郭*提供的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 2024年8月14日,郭*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复印件;8. 2024年8月14日,郭*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9. 2024年8月14日,郭*提供的扬尘控制方案复印件;10.2024年8月19日,我队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12.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4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66号)。
证据4-8证明四川金三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郭*是该公司该项目环保负责人;证据1-3、9证明四川金三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洒水、喷淋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证据10证明四川金三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四川金三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为查询执法台账无记录;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主要依据为复查现勘及照片;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1);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2),主要依据为2021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