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琪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62870933L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通路1号西城紫都二期3-4区1-35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北区寸滩港承接的长江北岸岸线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北滨路东延伸段(一期)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2台非道机具尾气进行检测。2024年9月14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4091301)显示,液压挖掘机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0.76m-1,限值为0.50m-1,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2.2024年9月14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4091301);3.2024年9月16日,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液压挖掘机撤场情况说明;4.2024年9月19日,我局现场复查检查(勘验)笔录;5.2024年9月25日,我局对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6.2024年9月25日,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2024年9月25日,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8.2024年9月25日,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2024年9月25日,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0.2024年9月25日,李**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1.2024年9月25日,李**提供的挖掘机验收表复印件;12.2024年10月29日,我局对李**所做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3.2024年12月2日,李**提供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5.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7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3号)。
证据6-11、13证明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1、2、5、12证明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非道机具尾气超标的违法事实;证据3、4证明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整改;证据14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为查询执法台账;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3.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要依据为检测报告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要依据为营业执照;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主要依据为2021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500=500+(5000-500)×[(1-1)/4]×(1-0.05)}。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