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婉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D1F8929P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桥支路5号1幢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桥支路5号1幢的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亿支牙刷用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建设安装17台立式注塑机、11台卧式注塑机、20台植毛机、9台烫金机等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1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12月31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4年12月31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024年11月29日港城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检查记录表;4.2025年1月3日,我局对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5.2025年1月3日,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6.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8.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江**身份证复印件;9.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0.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环保咨询文件合同复印件;11.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环保咨询文件合同支付记录复印件;12.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3.2025年1月3日,徐*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4.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设备购销、安装合同复印件;15.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设备购销、安装合同支付记录复印件;16.2025年1月3日,徐*提供的物业出具的用电量证明;17.2025年1月8日,徐*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18.2025年1月9日,徐*签订的整改承诺书;19.2025年1月9日,徐*提交的整改报告;20.2025年1月13日,我局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1.2025年1月13日,我局复查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2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3.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号)和送达回证;24.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4号)和送达回证。
证据5-9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1-4、10-17证明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证据20、21证明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已停止建设;证据1-3、18-21证明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未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证据22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23、24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1月9日,你单位签订了整改承诺书并提交了整改报告。2025年1月13日,我局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场所已停止建设,生产场所的电表读数无变动,执法人员做了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
经查,你单位租赁重庆市江北区港桥支路5号1幢的厂房后一直未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生产场所电表读数自检查以来未发生变化,已自行停止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康瑞口腔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不得动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