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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5-00131
  • [ 发文字号 ]
  • 江环罚〔2025〕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2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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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宗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6XTH59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3号1幢附3号至附7号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9日夜间,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观音桥组团I分区I07-3地块土石方工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地址位于江北区观音桥鹞子丘四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附近有招商锦星汇小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078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其中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1分贝,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8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观音桥组团I分区I07-3地块土石方工程合同;3.被调查人杨**的身份证复印件;4.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杨**出具的委托书;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均由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于2025年5月7日提供,证明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是观音桥组团I分区I07-3地块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

7. 我局提供的2025年4月9日夜间投诉单;8.我局制作的2025年4月9日夜间影像资料;9.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0. 2025年4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078号};11.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7-11证明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在承建的观音桥组团I分区I07-3地块土石方工程,在未取得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

12.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并出具了整改报告。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2025519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0 号), 20257 11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10 号),重庆旺捷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0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10 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第一款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处于一般时期,对应系数为1;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对应系数为4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应系数为1;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当事人已落实整改措施,对应系数为 - 2;社会影响力:涉事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系数为0;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存在故意违法情形,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2.5,修正系数B取值为 - 0.05,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2.5- 1)/4×(1 - 0.05) = 42063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肆万贰仟零陆拾叁元整小写:42,063.0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贰仟零陆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

20257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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