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
经营者:李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05MA5UU8BK2A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康兴园小区1-13-1号、1-13-2号、1-14-1号(金渝大道136号55-1号、附55-2号、附54-1号)
2025年3月14日22:05分,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冷冻室运行噪声进行了监测,2025年4月27日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059号}显示,你店冷冻室制冷设备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限值6分贝,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8日,陈**提供的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2025年4月28日,陈**提供的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经营者李震的身份证复印件;3.2025年4月28日,陈**提供的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授权委托书;4.2025年4月28日,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2025年4月28日,我局对陈**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6.2025年3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送达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059号}的送达回证;8.2025年4月27日,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059号};9.2025年4月28日,陈**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0.2025年5月12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检查照片;11.2025年6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2025年6月17日,陈**提供的监测报告{渝大安(环)检[2025]第WT425号};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4.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7号)及送达回证;15.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4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证据5-8证明重庆市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噪声超标的违法事实;证据9证明授权委托人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10证明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主动进行整改;证据11-12证明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完成了整改;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14、15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7月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重庆市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计算出处罚金额为{A=2,B=-0.15,X=5000+(50000-5000)×[(2-1)/4]×(1-0.15)=14563}。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向重庆市江北区茅溪家常菜餐饮店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在2025年5月12日就主动进行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壹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小写:11650元整)[14563×(1-20%)=11650]。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 个(1)2.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在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3);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