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6675XF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129号3号综合厂房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129号3号综合厂房的重庆亮达机动车零部件加工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5年5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陈**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复印件;6.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7.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环保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复印件;8.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9.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0.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1.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朝霞身份证复印件;12.2025年5月16日,陈**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4.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5.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8号)及送达回证;16.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7证明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同时证明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在整改当中;证据8-11证明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12证明重庆亮达机动车零部件加工项目总投资额;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14证明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在整改中;证据15、16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13日向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亮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整){A=1,B=0.05,X=500000×1%+(500000×5%-500000×1%)×[(1-1)/4]×(1+0.05)=5000}。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1);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