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念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FNYX9J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平兰路F-01-39号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31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分区I08-2地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地址位于观音桥建北六支路,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你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该地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069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其中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2分贝,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分贝。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旬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滕*的身份证复印件;4.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被调查人滕*出具的委托书;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分区I08-2地块项目施工合同;7.关于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情况说明;8.相关施工日志。
证据1-6由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滕*于2025年6月5日提供,证据7-8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提供,证明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分区I08-2地块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2025年3月31日夜间投诉单;10.2025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2025年3月31日夜间影像资料;12. 2025年5月29日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069号};13.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滕*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9-13证明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分区I08-2地块项目,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4.我局2025年7月28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2号)和2025年8月19日印发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不罚告〔2025〕3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5.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重庆彬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整改并提交了承诺书。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经查询,两年内你单位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你单位及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签署了承诺书。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分区I08-2地块项目进行复查,通过查询施工日志,你单位于2025年4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未再安排夜间施工作业。同时,执法人员查阅了2025年4月1日至7月31日的“12345”热线系统平台数据,未发现你单位有夜间噪声扰民投诉。
鉴于你单位已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不罚告〔202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并已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做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措施、信息公开、值班值守等工作,加强与周边群众的沟通,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