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5UUR9U35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高龙大道(延长段)377号5栋3层3-3号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8日夜间,你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地址位于江北区融景城新融御南侧,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周边有融景城小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6月5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188号}显示等效声级监测结果和最大声级监测均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其中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7分贝,最大声级监测超标25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相关证据1.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陈*洪的身份证复印件;4.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陈*洪出具的委托书;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施工合同;7.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28日晚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的情况说明;8.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2025年高中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的通知。
证据1-6由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陈*洪于2025年6月6日提供,证据7-8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提供,证明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土石方作业的实际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我局提供的2025年5月28日夜间投诉情况说明;10.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我局制作的2025年5月28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2. 2025年6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188号};13.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陈*洪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9-13证明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国石化重庆油气经营中心项目,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4.我局2025年8月4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3号)和2025年8月25日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发〔2025〕12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5.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重庆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并出具了整改报告。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处于高中考期间,对应系数为4;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对应系数为4。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对应系数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应系数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当事人已落实整改措施,对应系数为 - 2;社会影响力:涉事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系数为0;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存在故意违法情形,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3,修正系数B取值为 -0.05,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3 - 1)/4×(1 - 0.05) = 52750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52,750.0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