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兴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E8GPHL5X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农办小区一栋一单元502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9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石马河立交站进行现场检查,地址位于松石大道与内环快速路交叉口西侧,附近有山水景园小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185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其中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2分贝,最大声级监测结果超标15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相关证据:1.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霞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调查人江*弘的身份证复印件;4.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江*弘出具的委托书;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建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石马河立交站项目施工合同;7.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5月19日夜间施工情况说明。
证据1-6由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任江*弘于2025年7月16日提供,7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提供,证明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石马河立交站作业的实际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8.我局提供的2025年5月19日夜间投诉单;9.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任江*弘2025年5月19日提供的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渝住建夜证(市管)〔2025〕600号};11.2025年5月19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2. 2025年6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5〕第ZF185号};13.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任江*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13证明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土建1标石马河立交站项目,在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排放标准。
14.我局2025年8月26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责改〔2025〕15号)和2025年9月2日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发〔2025〕14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5.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贵州琥珀熵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并出具了整改报告。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5〕14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中关于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处罚金额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计算过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认定:1.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处于一般时期,对应系数为1;噪声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对应系数为4。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对应系数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对应系数为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应系数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当事人已落实整改措施,对应系数为 - 2;社会影响力:涉事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系数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对应系数为1。二、处罚金额计算:此次计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数A取值为2.5,修正系数B取值为−0.05,将相关数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2.5 - 1)/4×(1 - 0.05) = 42,063元。三、处罚金额认定:经核算,处罚金额为肆万贰仟零陆拾叁元整(小写:42,063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贰仟零陆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