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江北府发〔2017〕82号)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江北府办发〔2021〕7号)要求,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目前《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实施后评估工作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希望大家踊跃提出切实可行的宝贵意见。
评估工作小组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利用相关资料再次进行讨论评估修改。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方式,向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附件:《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实施后评估工作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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