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75DG48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南阳西路9号2号商业附42号
2022年10月19日夜间,该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1-3/04地块项目擅自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有招商锦星汇小区。该项目的总承建单位是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单位是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发单位是重庆怡润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现场监测,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分别超标3分贝、3.8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1-3/04地块项目合同;3. 被调查人赵**的身份证复印件;4. 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赵**出具的委托书;
证据1-4证明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1-3/04地块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 夜间投诉单;6. 2022年10月19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7. 执法人员对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2]第ZF112号};9.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5-9证明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1.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 01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01号),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01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调查处理中,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整改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且为两年内首次违法,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单位有两条从轻处罚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决定对重庆诚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3)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