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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4-00083
  • [ 发文字号 ]
  • ​江环执法罚字〔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4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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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会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YD84E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单元8层83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1月3日夜间,该单位在承建的重庆市江北区培新小学校改扩建工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有江北区劳动一村小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月2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4]第ZF001号}显示,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分别超标21分贝、16.8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重庆观音桥18亩地块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泥水工程项目合同;3.被调查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4.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陈**出具的委托书;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均由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于2024年3月8日提供,证明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重庆观音桥18亩地块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泥水工程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我队提供的2024年1月7日夜间投诉单;8.2024年1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9.2024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0.2024年1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4]第ZF007号};11.我队制作的2024年1月7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12.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2024年3月8日提供的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

证据7-12证明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建的重庆观音桥18亩地块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泥水工程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3.2024年3月8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5.2024年3月7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19号。证明程序合法。

2024年4月1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19号,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理由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四川祥耕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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