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宏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红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0J6403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38号02号
我队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江北区港宁路38号02号的重庆宏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叉车尾气进行检测。2024年7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4072204)显示,机械VIN码为317030625905叉车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2.38m-1,限值为0.80m-1,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2日,我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7月22日,我队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3.2024年7月23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4072204);4.2024年8月12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王**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5.2024年8月12日,我队对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6.2024年8月12日,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2024年8月12日,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8.2024年8月12日,龙**提供的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2024年8月12日,龙**提供的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JB-20240807-02G)复印件;10.2024年8月12日,龙**提供的柴油机尾气净化装置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11.2024年8月12日,龙**签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2.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4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52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为查询执法台账;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3.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要依据为检测报告(JSRL-CQJB-20240807-02G)显示,叉车尾气检测结果合格和柴油机尾气净化装置检验检测报告;4.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要依据为营业执照;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主要依据为2021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小写: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