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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4-00194
  • [ 发文字号 ]
  • 江环执法罚字〔2024〕2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隆威义齿有限公司)
日期: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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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隆威义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77242C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号6幢2-2

我队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号6幢2-2的重庆市隆威义齿有限公司未生产,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安装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5日,我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4月25日,我队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4年4月30日,我队对陆**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4年4月30日,陆**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2024年4月30日,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6.2024年4月30日,陆**提供的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2024年4月30日,陆**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8.2024年7月1日,陆**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9.2024年7月1日,陆**提供的重庆宏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入驻证明;10.2024年7月16日,陆**提供的与重庆远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保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复印件;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12.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2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57号)。

证据1-3、8-9证明重庆市隆威义齿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证据4-7证明重庆市隆威义齿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57号),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3),主要依据为现勘笔录和视听资料;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1),主要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其他”需编制报告表;3.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查询执法台账无记录;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5.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主要依据为重庆隆威义齿加工项目环保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6.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要依据为营业执照;7.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主要依据为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零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025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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