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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4-00195
  • [ 发文字号 ]
  • 江环执法罚字〔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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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万*文

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7********         

原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号*幢*号      

送达确认书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培峡西路*号**      

我队对万*文进行了调查,发现万*文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3日,我队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移送万*文涉嫌违法线索。经查,2019年原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藏金阁电镀园开展了土壤环境调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藏金阁电镀园土地污染定性评估报告》显示:藏金阁电镀园区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2023年7月7日我队向万*文送达了《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江北环发〔2022〕44号,万*文未按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3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关于移送藏金阁园区内万*文等产权人涉嫌未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违法线索的函》;2.2023年4月19日,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3.2023年4月19日,重庆市江北规划和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提供的土地登记档案查询结果通知书;4.2022年10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江北环发〔2022〕44号;5.2023年7月7日,我队提供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江北环发〔2022〕44号执法文书送达回证;6.2023年7月7日,万*文签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7.2024年1月15日,我队下达的《协助调查通知书》江环执法协调字〔2024〕1号;8.2024年1月16日,我队提供的邮寄协助调查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9.2024年1月19日,我队提供的邮寄协助调查通知书退回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0.2024年1月24日,我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2024年1月24日,我队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12.2024年1月24日,我队对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3.2024年1月24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4.2024年1月24日,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5.2024年1月24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的批复》江北委编发〔2019〕67号;16.2024年1月24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江北委编发〔2021〕20号;17.2024年1月24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藏金阁电镀园工业园委托收购协议复印件;18.2024年1月24日,重庆港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重庆港城工业园区藏金阁电镀园土地污染定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9.2024年8月1日,我队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0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39号);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据1-3、6-7证明万*文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4-5、8-19证明万*文未按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违法事实;证据21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万*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队2024年8月5日,向万*文签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的地址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邮件编号XA43064640350,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2),主要依据《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江北环发〔2022〕44号)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为查询执法台账未见记录;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拒不配合调查(5),主要依据为拒签《重庆市江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通知书》;4.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1),主要依据为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2),主要依据为重庆市江北规划和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提供的土地登记档案查询结果通知书;6.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主要依据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伍仟元整(小写:15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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