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鑫时港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BYWC3J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8号1、3、4层
我队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8号的重庆鑫时港广告有限公司4楼的危废库存放有废油墨瓶,产生的VOC废气未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未按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我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7月24日,我队现场检查拍摄的影像资料;3.2024年8月5日,我队对邓*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授权委托书;5.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本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厂屋租赁合同复印件;8.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使用的油墨测试报告复印件;9.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记录表复印件;10.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企业基础信息表复印件;11.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2.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危险废物运维服务合同复印件;13.2024年8月5日,邓*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复印件;14.2024年8月19日,我队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15.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执法发﹝2024﹞5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4﹞60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主要依据为查询执法台账无记录;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3.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要依据为复查现勘及照片;4.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要依据为营业执照;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主要依据为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023-88305059)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8日